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TDV-114-司執-13214-202502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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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21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黃國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陽信商業銀行鼎 力分行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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