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TDV-114-司執-14138-202502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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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1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漢松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電話:(00)00000000分機1189 債 務 人 張建明  住高雄市新興區振華里6鄰文橫二路127            巷22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建明所有對於第三人泰員工程 行之薪資債權及對於第三人麥寮橋頭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依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所載,薪資債權之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仁德區,而郵局存款債權之執行標的係在雲林縣麥寮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執行。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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