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TDV-114-司執-2102-20250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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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0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尚諭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電話:00-00000000#293            送達代收人 葉庭歡              住同上              電話:00-00000000 債 務 人 薛明仁  住○○市○○區○○路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薛明仁所有對於第三人臺灣力匯 有限公司之勞務報酬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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