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TDV-114-司執-2811-202501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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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建海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債 務 人 羅淑芬 住○○市○○區○○街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高雄內惟郵局之存款債權,惟該郵局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鼓山區,此有債務人郵局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