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TDV-114-司執-3238-202501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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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市○○○路○段000號     代 理 人 李俊德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百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路00號6樓之1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黃燕秋  住○○市○○區○○○路00號5樓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崇志  住○○市○○區○○○路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榮德(民國96年2月15日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高雪娥即蔡榮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濬豐即蔡榮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號13樓             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易修即蔡榮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高易伸即蔡榮德之繼承人            住○○市○○○區○○道路000號2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楊俊彥(民國113年10月23日歿)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楊林玉絨即楊俊彥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楊淑慧即楊俊彥之繼承人            住○○市○○○○路000號8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楊朝銘即楊俊彥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楊淑賀即楊俊彥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楊淑宜即楊俊彥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楊千慧即楊俊彥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楊豐蔚即楊俊彥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3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蔡崇志財產(富邦金控股票)強制 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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