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TDV-114-司執-3692-20250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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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04-臺北市○○區○○○路○段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電話:00-0000-0000分機28377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國能              住同上                   電話:00-0000-0000#28377 債 務 人 鄭子晨即鄭嘉儀即鄭家儀            住81170-高雄市楠梓區內環北路101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子晨即鄭嘉儀即鄭家儀所有對 於第三人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廠之薪資債權,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第三人設立公司登記地址在臺南市鹽水區,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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