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TDV-114-司執-3692-20250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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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04-臺北市○○區○○○路○段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電話:00-0000-0000分機28377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國能 住同上 電話:00-0000-0000#28377 債 務 人 鄭子晨即鄭嘉儀即鄭家儀 住81170-高雄市楠梓區內環北路101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子晨即鄭嘉儀即鄭家儀所有對 於第三人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廠之薪資債權,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第三人設立公司登記地址在臺南市鹽水區,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