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TDV-114-司執-4301-202501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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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01號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2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2 送達代收人 洪柔至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2 債 務 人 盧詩韻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盧詩夢 住○○市○○區○○街000號5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周文德即周文得 住○○市○○區○○路○段00號11樓 (新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鹽埕 區、新北市新店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