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V-114-司執-435-2025010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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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藍正立 住臺北○○00000○○○ 債 務 人 匠意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黃武勇 住出境 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武勇對於第三人保証責任高雄 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之存款債權及股金、股利等債權及債務人匠意企業有限公司對於第三人保証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之存款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鹽埕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