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TDV-114-司執-5384-2025020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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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84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債 務 人 SRI WATINI (娃蒂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吳武峰之薪資債 權,惟該第三人之所在地位於臺南市南區,此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函文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