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CTDV-114-司執-6076-20250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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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07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路○段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張儒珏 住○○市○○區○○○路00號15樓 債 務 人 莊雅安即莊素娥 住屏東縣○○鎮○○路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救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惟本件應執行行 為地在高雄市前鎮區(高雄廣澤郵局),此有郵政存簿儲金帳戶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