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7
案號
CTDV-114-司執-8173-202502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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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17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潘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8173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宏毅科技工業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