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TDV-114-司執-8476-20250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76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陳麥拉 債 務 人 黃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4年度司執字第8476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美麗之薪資債權,惟查,其目前沒 有投保資料;另債務人陳麥拉對於第三人豐名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設立登記在臺南市仁德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