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TDV-114-司執-9258-20250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258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債 務 人 許曜予即許嘉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嘉義大林郵局之存款債權,惟該郵局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嘉義縣大林鎮,此有債務人郵局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