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TDV-114-司拍-18-2025011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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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俐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俐蒖、債務人陳信宏、林淑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俐蒖所有坐落高雄巿旗山區大林段1444地號 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