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TDV-114-司拍-31-2025022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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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郭宏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古○○、郭宏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古○○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育才段421地號土 地及其上1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