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TDV-114-司拍-32-20250313-5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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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昶彤 代 理 人 梁婉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晃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依民國000年0月0日 生效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應徵收程序費用4,500元,本件請求金額為10,559,170元,應徵收程序費用4,500,台端前已繳納3,000元,應再補繳納1,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10,559,170元之帳務明細。 三、請提出加速條款償還借款催告書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 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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