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TDV-114-司拍-33-20250310-3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方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卜蓉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甫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非許
方豪,請補正甫田有限公司之新法定代理人簡廷安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