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TDV-114-司拍-33-20250310-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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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甫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方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卜蓉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甫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非許 方豪,請補正甫田有限公司之新法定代理人簡廷安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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