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TDV-114-司拍-38-2025021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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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丘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思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思奇、關係人林宏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肆仟伍佰元。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思奇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菜公段六小段11 35地號土地及其上3391、3612、361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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