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TDV-114-司拍-43-20250219-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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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昱妘 相 對 人 白勝元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㈠112年12月21日㈡113年 4月18日㈢113年8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㈠300,000元㈡300,000元㈢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㈠113年1月20日㈡113年5月17日㈢113年10月31日,利息、違約金按契約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㈠300,000元㈡300,000元㈢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㈠112年12月22日㈡113年4月19日㈢113年8月2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存證信函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左營 福民 111 (空白) 2918.39 53/10000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349 左營區福民段 111地號土地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結構造、 9層 第4層:70.8 合計:70.8 陽台:8.15 雨遮:3.36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號4樓 共有部分 福民段3492建號,面積7,84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7/10000 (含停車位使用編號地下二層52,權利範圍:34/10000)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