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TDV-114-司拍-45-2025022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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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林宏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相對人林宏哲、關係人劉依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宏哲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金鼎段167-7地 號土地及其上165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