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TDV-114-司拍-47-20250305-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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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龔昱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栢禎、蔡承宏、許家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栢禎、蔡承宏、許家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栢禎所有坐落高雄巿旗山區三和段807地號 土地及其上5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