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TDV-114-司拍-5-20250106-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仲毅 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吳明德、吳彥廷間請 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係人吳明德、吳彥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係人大高雄景觀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 青雲段1090地號土地及其上92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請更正聲請狀相對人欄之記載(應以不動產所有權人為拍賣 抵押物之相對人,其餘債務人則列為關係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