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TDV-114-司拍-55-2025030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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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凌素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淑雯、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淑雯、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和平段五小段263地號土地及 其上285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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