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TDV-114-司拍-56-20250311-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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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曹文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明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古明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本件抵押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