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TDV-114-司拍-6-20250204-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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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紀宥均 法定代理人 紀昱廷 鄭雅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家綸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果貿段2-8地號 土地及其上482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張家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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