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TDV-114-司拍-72-202503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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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鍾俊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倚銓、楊麗枝即楊順德之繼承人、高毓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倚銓、楊麗枝即楊順德之繼承人、高毓茹、關係人 劉玉堂即楊順德之繼承人、陳劉麗惠即楊順德之繼承人、楊麗琴即楊順德之繼承人、楊麗蘭即楊順德之繼承人、穆阿娥即侯金泉之繼承人、侯佑臻即侯金泉之繼承人、方豐原即侯金泉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倚銓、楊麗枝即楊順德之繼承人、高毓茹所 有坐落高雄巿杉林區茄苳湖段56、58、59、60、61地號與木梓段302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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