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TDV-114-司拍-74-202503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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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勇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沄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潘沄蓁、債務人許裕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債務人華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華欣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潘沄蓁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澄合段185-3地 號土地及其上99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