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TDV-114-司拍-9-20250312-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蕭宏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威廷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威廷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 納聲請程序費用,亦未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4年1月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