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TDV-114-司拍-9-20250312-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蕭宏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威廷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郭威廷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 納聲請程序費用,亦未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4年1月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