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TDV-114-司票-121-2025020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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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邱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燕雯、周玉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胡燕雯、周玉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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