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TDV-114-司票-121-20250206-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邱雅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燕雯、周玉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胡燕雯、周玉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