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TDV-114-司票-142-20250217-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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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郭宥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永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永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三、本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為何年月日? (本票未載到期日,應自向發票人提示後未獲付款,始得起算利息。本件聲請狀記載於113年9月27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然卻於113年9月26日起算利息。原聲請狀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