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TDV-114-司票-145-20250318-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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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林冠良 聲 請 人 趙俊淞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趙俊淞未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提出 聲請人趙俊淞之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