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TDV-114-司票-177-202502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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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江明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俊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王俊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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