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TDV-114-司票-212-20250307-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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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張勝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家慶、李欣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4紙均對相對人李欣宜請求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本票4紙,其中相對人林家慶、李欣宜於民國113年6月4日所簽發面額新臺幣28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6月4日之本票外,其餘三紙本票,其中2紙本票為相對人林家慶與第三人許淑美所簽發,其中1紙本票僅為相對人林家慶所簽發)。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是否為林家慶、李欣宜二人? 三、相對人林家慶、李欣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