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TDV-114-司票-212-20250328-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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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張勝傑 相 對 人 林家慶 李欣宜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001 林家慶 112年7月3日 200,000元 112年7月3日 002 林家慶 112年7月3日 100,000元 112年7月3日 003 林家慶、李欣宜 113年6月4日 280,000元 113年6月4日 004 林家慶 112年7月3日 150,000元 112年7月3日 編號3本票為相對人林家慶、李欣宜簽發,其餘為林家慶簽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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