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7
案號
CTDV-114-司票-222-202503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張福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翊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翊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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