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TDV-114-司票-225-202503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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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尚潔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英 代 理 人 林哲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吉昇有限公司、林文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文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福吉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