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CTDV-114-司票-247-20250314-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林誌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仲緯、黃劉美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仲緯、黃劉美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