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TDV-114-司票-254-20250319-4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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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張家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惠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惠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 三、請確認何紙本票(請敘明票號)少聲請新臺幣10,000元? (本件據以聲請之11紙本票票面金額合計1,000,000元,惟聲請人僅聲請99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