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V-114-司票-282-2025032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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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許清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展眼鏡光學有限公司、許世賢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世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群展眼鏡光學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