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TDV-114-司票-57-20250224-3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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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