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展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TDV-114-司-3-20250120-1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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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宇春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宇春企業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4年7月4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派為宇 春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裁定於民國113年2月7日公告並經確定,嗣伊於113年7月4日聲報就任,後因宇春企業有限公司仍有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號),致伊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114年1月4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14年7月4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