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TDV-114-審訴-96-20250220-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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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6號 原 告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慶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 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 2,000元,應再補繳2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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