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TDV-114-審重訴-21-20250218-1
字號
審重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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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鑫捷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告 張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 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或原告指定之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426,87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1,08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07,619元,尚應 補繳23,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 利範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3/10 242.3㎡×4,400元/㎡×3/10=319,836元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3/10 1,331.55㎡×4,400元/㎡×3/10=1,757,646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3/10 1,127.32㎡×4,400元/㎡×3/10=1,488,062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3/10 49.02㎡×4,400元/㎡×3/10= 64,706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全部 765.76㎡×4,400元/㎡=3,369,344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3/10 1,651㎡×4,400元/㎡×3/10= 2,179,320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3/10 1,703㎡×4,400元/㎡×3/10=2,247,960元 合計 11,426,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