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TDV-114-抗-1-20250113-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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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洪全成 相 對 人 王凃秋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1376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係以:系爭本票為無效之票據,相對人不得持以主 張債權,兩造自始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及57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相對人主張其持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1紙為證(見司票卷第13頁)。本院形式上審查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且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原審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違誤。抗告人陳稱為無效之票據,尚無可採,又兩造有無債權債務關係,乃實體上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據以提起抗告,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46 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12年9月28日 42,000元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CH2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