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TDV-114-抗-14-20250313-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4號 抗 告 人 程曼雯 郭文埔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113年度司票字第13 09號裁定不服,於114年1月16日提起抗告。查本件依000年0月0 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及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 同)1,500元,然抗告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繳納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俊霖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