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TDV-114-救-10-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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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水木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 對 人 張劍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 第21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修正後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聲 請人提起附帶上訴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專用委任狀可稽,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可採信。且聲請人所提出之附帶上訴,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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