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TDV-114-救-4-20250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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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歐慶洋 代 理 人 方勝新律師 相 對 人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 害,聲請人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相對人不得終止契約,爰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3號),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又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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