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TDV-114-法-2-20250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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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溫和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愛心老人養護中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愛心老人養護中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八條 、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 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更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七條、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 第二十三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為限。而所稱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包括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稱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包括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愛心老人養護 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5月28日報經高雄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愛心老人養護中心章程所定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7、8、9、11、12、14、18、23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擬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愛心老人養護中心現任 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為具有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就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愛心老人養護中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擬修正條文」欄所示第7、8、9、11、12、14、18、23條,核屬財團法人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保存其財產而得向法院為聲請必要處分之範疇,且該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相違,並與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許可變更,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4年2月6日高市社老福字第11431180900號函在卷可參,足認上開聲請合於前揭民法規定,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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