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TDV-114-法-3-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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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曜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鄭德齡醫學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鄭德齡醫學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鄭德齡醫學發展基金會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6年10月29日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11年7月22日辦理設立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111證他字第148號登記簿第2冊第49頁第149號)。茲為因應業務需要,業經董事會於113年7月30日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第6條(詳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新舊 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載之捐助章程,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及成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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