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TDV-114-法-4-20250331-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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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威廷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農友社會福利基金會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農友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農友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 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0年12月20日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於112年5月18日(按:誤繕為110年4月6日)核准變更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為限。而所稱財團之組織不完全,包括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所稱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包括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 自得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就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其聲請自屬合法。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農友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 為如附件「財團法人農友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與該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相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